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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

2017-2020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的通知》(粤残联〔201683)、《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残联〔201686号)文件精神,为做好韶关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实现残疾人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结合韶关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根据韶关市实际情况,以满足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保基本、强基础、建机制”原则,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残疾人专门协会、助残社会组织作用,统筹整合各方资源,以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大数据为依托,创新残疾人康复服务供给方式,满足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强化管理服务能力,不断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质量,为韶关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任务目标

(一)总体目标。2020年底,全市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80%以上。初步形成与韶关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残疾人康复需求相适应的多元化康复服务体系、多层次康复保障制度,普遍满足全市城乡残疾人的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二)年度目标。以上一年度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动态更新数据为基数,确定韶关市本年度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并逐年提高,至2020年达到80%以上。

    2017年底,全市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比例达到60%以上。

    2018年底,全市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比例达到70%以上。

    2019年底,全市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比例达到75%以上。

2020年,全市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比例达到80%以上。

    三、工作体系

(一)组织管理体系。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残联、卫生计生、扶贫办、民政、人社、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共同组织实施本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职责分工如下:

    市残联  牵头制定本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督导各县(市、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进度,做好年度任务执行情况的汇总和反馈工作;与卫生计生等部门共同成立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专家技术指导组,确定残疾人定点康复评估机构和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含医疗康复机构,下同)的标准及机构目录,开展技术培训;开展宣传工作。

    市卫计局  共同制定本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建立市级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专家技术指导组,确定残疾人定点康复评估机构和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落实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将残疾人康复服务融入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大局,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考核内容;结合健康扶贫工程,对贫困残疾人实施分类救治,提供医疗康复服务;加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康复服务能力培训。

  市扶贫办  协助制定本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将贫困残疾人纳入脱贫攻坚工程,统筹使用脱贫攻坚经费,结合精准扶贫八大行动和专项扶贫工程,重点协助对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实施医疗和康复救助。

市民政局  共同制定本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按政策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社会救助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水平。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共同制定本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

市教育局  共同制定本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逐步完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工作体系,提高随班就读质量

市财政局  共同制定本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落实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有关财政资金,加强对各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不断提高使用效益。

    各县(市、区)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二)技术指导体系。残联、卫生计生、扶贫、教育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成立由相关学科权威专家组成的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为制定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确定定点康复评估机构和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开展技术培训、指导和成效评估。

(三)精准康复服务小组。每个村(社区)必须配备一名社区康复协调员,与村(社区)医生共同组成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所配备的社区康复协调员(可由残疾人专职委员兼任),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一定的阅读理解能力。

四、工作措施

(一)制定本市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和补贴标准。在《广东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6年)》基础上,市残联、卫计局、扶贫办等部门统筹中央财政资金、省级残疾人康复专项资金和市级残疾人康复专项资金,制定《韶关市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7年)》(见附件),明确各服务项目最低补贴标准,并适时调整市级目录及补贴标准。有条件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在省级、市级目录基础上适度增加服务项目、提高补贴标准、扩大服务范围。

(二)确定定点康复评估机构和定点康复服务机构。

1.确定定点康复评估机构。根据《广东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建立残疾人康复评估的二级评估机制。省级负责制定一、二级定点康复评估机构准入标准。县级残联会同本级卫生计生部门确定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等作为一级定点康复评估机构。对一级康复评估机构不具备评估能力的项目,由省、市残联会同同级卫生计生等部门确定符合条件的省级、市级机构作为二级康复评估机构。确保基本康复服务项目中设置的每一个服务项目都有对应的定点康复评估机构。

2.确定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省级负责制定残疾人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准入和退出标准。由省、市、县残联会同同级卫生等部门共同确定辖区内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安排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确保每个康复服务项目都有相应的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残疾人定点康复机构申请审批流程按《广东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执行。

    (三)统筹安排残疾人康复资金。市残联负责统筹市级残疾人保障资金,市福彩基金,统筹中央财政资金和省级财政资金,根据各县(市、区)经济发展状况和专项调查中残疾儿童和残疾人康复需求状况,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由财政部门复核后,按照资金分配方案予以安排。

(四)开展康复服务。

1.入户。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成员(或委托定点康复评估机构)采取入户或集中访问的方式,依据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数据,对照《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进行初步评估,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发放广东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对于康复需求明确的残疾人,可直接转介至康复服务机构;对于不能确定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将其转介至县(市、区)确定的一级评估机构。

2.评估。需要进一步评估的残疾人,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到县(市、区)确定的一级康复评估机构接受评估。一级康复评估机构对残疾人实施康复需求评估后,按照评估结果选择康复服务项目,提出转介意见,并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对一级康复评估机构不具备评估能力的项目,按照省、市的要求,由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或一级康复评估机构将残疾人转介至二级康复评估机构,由二级康复评估机构根据评估结果选择康复服务项目,提出转介意见,并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对于行动不便或地处偏僻地区的残疾人,可由县级残联组织康复评估机构入户或集中对残疾人进行评估。

3.申请服务卡。接受评估后的残疾人或其监护人依据评估机构转介意见,填写广东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向县(市、区)残联申请残疾人康复服务补助,县(市、区)残联根据省、市下达的残疾人康复服务项目免费任务指标和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审核确定补助额度(免费或定额补助),发放广东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卡》。

4.实施康复服务。残疾人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卡》到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制定个性化康复服务方案,建立康复服务档案,依据《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

5.费用结算。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康复服务项目,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支付,符合医疗救助补助条件的由医疗救助补助,残疾人个人负担部分由各县(市、区)根据残疾人康复资金状况确定补助标准。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市残联根据中央、省、市专项资金与市级康复机构进行结算,并委托各县(市、区)残联与辖区内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直接进行结算;其他免费康复服务项目,在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后由定点康复机构凭康复服务卡和相关服务证明,与县(市、区)残联进行结算;实行定额补助的,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凭票报销的方式支付康复补助资金,由残疾人垫付相关康复费用,康复服务机构出具发票,残疾人凭发票和相关服务证明到县(市、区)残联报销费用;也可以采取原来实行的“以奖代补”方式,把经核对后的补助经费集中拨付给定点机构。

(五)信息报送与管理。各县(市、区)按要求组织社区康复协调员定期汇总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情况,将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康复台账和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数据库。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作、密切配合,不断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及时研究解决精准康复服务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将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纳入脱贫攻坚、深化医疗改革、健康扶贫工作大局,列为民生实事加以推动。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方案,于20177月底前制定本地区精准康复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线路图,层层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县(市、区)政府要承担主体责任,将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的重要举措,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责,实现部门专项规划和精准康复服务有效衔接,对涉及残疾人康复的各类资源、项目、措施统筹安排,做好资金分配、政策衔接、项目落地、人力调配、推进实施等工作,确保精准康复服务落实到位。

    (二)加强财政支持保障。各县(市、区)要按照《“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要求,落实财政资金保障。要充分预期残疾人康复服务需求不断增长趋势,注重运用市场化办法,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创新残疾人康复有关资金的投入和使用方式,争取更多社会资金投入残疾人康复。

(三)提升服务能力。发挥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社区服务中心等机构的设施、人员、技术资源作用,形成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康复机构和康复服务组织,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训练和支持性服务。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由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到残疾人康复服务中。残联系统康复服务机构要切实增强康复服务能力,加大残疾人康复机构、残疾人专门协会、助残社会组织等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改革创新力度,明确自身业务定位,提高专业化服务能力,提升科学化管理水平,转变康复服务供给,不断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和服务内涵。要强化定点康复机构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流程,改善服务环境,不断提升服务管理水平。市级康复机构要承担康复技术示范窗口,做好质量监管。县(市、区)残疾人康复机构要重点做好精准康复服务目录中支持性服务,指导基层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协助县(市、区)残联做好精准康复服务工作的信息管理、工作评估等工作。

(四)创新工作方式。各县(市、区)要以满足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为重点,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协调相关部门,提高残疾人医疗和康复保障水平。统筹配置和使用各部门相关资金、项目,提高使用效率,形成合力,优先保障残疾儿童和贫困残疾人能够得到有质量的基本康复服务。要做好精准康复服务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等工作的衔接,形成合力,提高精准康复服务实际效果。整合现有资源,将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与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残疾人证评残等工作相结合,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基层工作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创新服务模式,推进管办分开,通过采取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积极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纳更多具有资质的社会组织参与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

(五)加强基层培训。要加强对残联、卫生计生和定点康复评估机构、康复服务机构管理人员的工作培训,使其深入理解精准康复服务的主要精神,掌握工作流程和各项要求,做好精准康复服务的具体实施。要重点做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成员培训,不经培训不上岗,突出培训的经常性和实用性,使其熟练掌握主要服务流程、康复政策信息和基本康复知识,重点掌握针对残疾人的康复需求给予何种适宜的服务。

各级残联要组织残联系统及定点民办康复机构专业人员的实用技术、操作规范培训工作。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要支持县级定点康复机构医务人员定期参加残疾人康复业务培训,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内容中,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在残疾人社区康复中的作用。

(六)加强规范管理。加强各级各类定点机构的管理,县(市、区)残联、卫生计生部门要结合国家、省、市制定的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定点机构准入标准、服务规范,合理确定各类定点康复评估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逐步完善残疾人定点康复服务机构选择流程,健全残疾人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淘汰机制。要健全完善各项手续及管理制度,签订机构服务协议,明确服务标准,建立定期考评制度,完善定点机构的准入和退出制度,确保服务质量,激发服务活力。完善经费报销制度,规范费用报销和补贴发放流程。要提高精准康复服务效率,促进部门业务整合,充分利用好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残疾人证评残、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等工作的基础和既有成果,实现部门数据、评估资源对接共享,减少重复入户和评估,为制定本地服务措施提供科学依据。加强残疾人康复信息数据的安全保密工作,加强各级相关部门和定点康复评估机构、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精准康复服务小组人员的信息安全教育,切实提高安保意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调取和提供信息。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开、传递残疾人精准康复信息,杜绝残疾人个人信息泄露,防止损害残疾人利益的事件发生。

(七)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借助各种主流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准确解读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的主要目标和具体措施,大力宣传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有效举措,全面展示各县(市、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的生动实践和显著成效,营造全社会关心残疾人康复的良好氛围。要推进残疾人精准康复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充分利用各级广播网络、各种传播媒体以及集市等,向农村居民普及康复知识和发放宣传资料,在各级各类康复机构设立康复科普知识宣传栏,组织开展知识讲座等活动。要加强对残疾人及其家属的宣传和培训,特别注意搜集和大力宣传残疾人通过接受康复服务改善身体状况、恢复身体功能的鲜活实例,增强残疾人主动参与康复的信心和积极性。要突出典型引路作用,搜集、报道、推广各县(市、区)各部门实施精准康复服务的好经验、好做法,对服务成效明显、贡献突出的部门、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集中宣传,按照有关规定适时予以表彰。

五、督导检查

建立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督导检查制度,市残联、卫生计生局、扶贫办要将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纳入部门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之中,并组织专家对各县(市、区)和康复服务机构进行抽查,督导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经费支持依据。每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将上年度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情况进行总结,书面报送市残联、卫生计生局,报告内容包括:实施情况、任务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2020年,依据国家“十三五”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总结评估要求开展市级总结评估工作。县(市、区)相关部门要定期对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进行自查。

建立全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信息通报制度。根据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数据库,定期通报各县(市、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任务完成进度、工作动态、典型经验。

六、经费管理

各县(市、区)要对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定期组织自查。专项资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支付管理,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依据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费用结算有关要求,及时向康复服务机构执行经费拨付。

各县(市、区)要按照中央、省和市级制定的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要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于次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执行情况。

 

    附件:韶关市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及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