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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2015年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省残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残联[2012]11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残联[2012]120号)、《关于我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4]39号)和《广东省残联关于做好全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残联函[2014]169)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提高民生保障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生活贫困的残疾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发放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是各级政府关注民生、改善残疾人生活质量、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设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服务体系,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建立和实施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让残疾人分享社会改革发展的成果,切实保障好“底线民生”和改善民生。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深入调查摸底、上报数据等相关工作,按照生活津贴、护理补贴的申请、审核和发放程序,切实做好对贫困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

    二、发放对象  

   (一)残疾人生活津贴的补贴对象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范围的各类残疾人和残疾军人。必须具有广东省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包括以下五类人员:

1、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残疾人(以下简称“三无人员”);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残疾人;

3、在职和下(待)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残疾人;

4、其它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残疾人(包括农村五保对象)、残疾军人;

5、残联、民政及社会单位集中托养(供养)的贫困残疾人、贫困残疾军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广东省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一、二、三、四级重度残疾军人。

     三、发放标准

   2015年残疾人生活津贴补贴标准为1200/年·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1800/年·人。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41-517日即全国助残日)

   (一)申报。申请享受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须填写《广东省残疾人生活津贴申请审批表》或《广东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通过居(村)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报。残联、民政和社会单位等集中托养(供养)的残疾人、残疾军人,由集中托养(供养)单位统一向同级残联申报。

    (二)审核。村(居)民委员会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在《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本(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复印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任务,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残联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村(居)民委员会,并告知原因。

(三)审批。县(市、区)残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审批。县(市、区)残联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批准。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集中托养(供养)的有关单位,并告知原因。

(四)公示。县(市、区)残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审批后将经批准的残疾人补贴发放情况进行公示7天,并通知所在乡镇、街道、集中托养(供养)单位7天。对无异议的,在517日前将所辖地区残疾人(残疾军人)补贴数据汇总后报市残联、财政部门。市残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所辖地区残疾人(残疾军人)补贴发放资料进行审核并公示7天无异后,在530日前将补贴数据汇总,填列《广东省残疾人补贴发放汇总表》,联合上报省残联、省财政厅。

第二阶段(61-1030日)

   (一)资金的筹集

按照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残联[2012]11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残联[2012]120号)文件精神,发放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县(市、区)各级财政按规定从一般预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各占1/3。省财政按照三类区的比例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补助(其中武江区按一类区省补50%,浈江区、乳源县按三类区省补70%,其它县(区)按二类区省补60%),其余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二)资金的发放

   “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专账核算,在财政专户中设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子账户。县(市、区)残联将审核符合规定的残疾人补贴资料提交给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并将复核确认的残疾人资料提交给承担发放任务的代理金融机构,县(市、区)残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补贴名单和确定的补贴标准,财政部门将残疾人补贴资金直接拨入承担发放任务的金融机构。各级财政部门收到省补贴资金后会同同级残联在1个月内按规定将补贴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残疾军人)或监护人,市、县两级补贴资金在10月底前发放给补贴对象。

  五、工作分工

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由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共同组织实施。

    (一)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做好重度残疾人的调查摸底、残疾等级认定,申请对象的审批管理、汇总统计按时上报。

    (二)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所需资金的预算和管理,生活补助金发放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到位、足额发放。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底线民生保障工作,把两项补贴的发放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确保补贴资金落实到位。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残联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做好入户调查,做好补贴人员信息、数据档案,并会同财政等部门对补贴对象进行专项核查,确保残疾人补贴对象身份真实可靠。相关部门认真做好审批、公示、跟踪督促检查和资金发放等工作,认真填写有关表格,报足报实,不得虚报、瞒报、漏报。

(三)加强管理。各地要严格发放程序,切实做好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通过设立投诉电话,将政策宣传到位,清册编制到位,张榜公布到位,通知发放到位,资金拨付到位,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和透明。同时要加强资金管理,防止弄虚作假,对虚报冒领,骗取补贴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韶关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5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