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韶关市执行<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韶关市执行《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以下简称《就业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本办法安排残疾人就业。
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韶单位和企业,私营企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受各级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工商、税务、计划、统计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协同实施本细则。
第四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对城镇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进行劳动能力评估、求职登记、就业咨询、职业技术培训和就业介绍,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和个体经营。同时,协助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等形式的生产劳动,为农村残疾人提供技能培训服务。
第五条 分散按比例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
(二)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三)达到法定的就业年龄;
(四)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其中,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对本单位职工的残疾亲属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安排招用。
第七条 用人单位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定级、晋升、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和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加强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第八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1.5%比例的,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
(一)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 = 上一年度在岗职工人数的1.5%。
(二)应缴保障金 = (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 – 在岗残疾职工人数)× 当年本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80%。
第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其中市属用人单位和驻韶的中央、省属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县(市、区)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第十条 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审查制度。用人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残疾职工花名册,按照《就业办法》规定,报送同级残疾人联合会。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自依法签订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报本级残疾人联合会。
拒报、瞒报或迟报的,依照统计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对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交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五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企业、城乡经济组织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滞纳金从税后利润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组织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从其预算中列支。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事业组织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需要缓缴、减缴或者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可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残疾人联合会和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申请缓缴保障金单位的条件:
1.由所属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扶持、解困对象或确认其生产经营存在暂时困难的单位;
2.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经所在县(市、区)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核定其确实存在困难的单位。
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 申请减缴保障金的条件
1.政府有关部门确认为扶持、解困对象,且在岗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50%的单位。
2.连续亏损2年以上,且在岗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50%的单位。
3.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水平低于上年度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并经过当地人事局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实,且在岗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50%的单位。
保障金减缴数不得大于应缴数额的50%。
(三)申请免缴保障金的条件
1、法院已立案受理破产申请的单位;
2、被政府有关部门撤销的单位;
3、已经办理歇业的单位;
(四)申请单位须提交的资料
1、已填好《用人单位申请免、减、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批表》一式三份;
2、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申请报告一份;
3、上年度统计部门《劳动情况》1 04表或《劳动年审手册》、《社会保险基金月核定表》。
4、相关的证明材料
① 申请缓缴单位:应提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扶持解困文件、上年度报税部门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纳税申报表(或费税金流转税表)等财务报表。机关事业单位须提交上年度年终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的年终结算报表。
②申请减缴单位:应提交政府扶持解困文件、前两个年度(含上年度)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单位职工工资月发放情况表及当地县(市、区)以上人事局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部门审核意见。
③申请免缴单位:应提交政府有关部门撤销该单位的文件或已办理歇业证明材料,法院受理企业破产证明材料。同时提供上年度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
(五)申请程序
根据《就业办法》第十条规定:“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审查制度”。各用人单位参加年审备案后,对照上述申请条件,向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领取《用人单位申请缓,减、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批表》,并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期间每月的1-5日(如遇节、假日,时间顺延)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递交申请材料,由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汇总上报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及财政部门审批。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 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助城镇残疾人就业前职业培训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三)为农村残疾人提供生产劳动技能培训的费用;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和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五)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有突出贡献单位的奖励。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按上述规定的用途使用,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编列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批。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执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维护残疾职工劳动权益的有关情况纳入劳动年审范围,进行劳动监察,加强监督。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对少报在岗职工人数或者多报录用残疾职工人数的用人单位,应当责令其改正和补交应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
第十五条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残疾人联合会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以及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平调、挪用、贪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由残疾人联合会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