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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韶关市委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韶市联[2010]4

 

中共韶关市委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0年3月12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粤发[2009]9)精神,加快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总体要求。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目前,我市共有18万多残疾人,涉及全市五分之一家庭、近90万人口。加快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市争当全省山区科学发展排头兵的目标,秉承科学发展、先行先试”的行动理念,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建立并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加快建设残疾人服务体系,拓展为残疾人提供的公共服务,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走出一条残疾人事业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残疾人平等共享文明成果的科学发展道路,共建和谐韶关。

()工作目标。2012年,覆盖城乡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初步建成,残疾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全市残疾人生活总体基本达到小康水平,我市残疾人事业与珠江三角洲地区差距明显缩小,残疾人事业发展总体水平走在全省山区市前列。到2020年,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相适应,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持平,达到全面小康水平,基本实现残疾人事业现代化。

          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

        ()落实残疾人基本社会保障。进一步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生活救助政策,保证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有关生活救助待遇;积极推动将社区精神卫生、残疾人社区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等残疾人康复相关项目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逐步帮助全市农村残疾人免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纳费用由当地财政解决;已开展试点的地区要帮助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当地财政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建立对从事辅助性就业、庇护性就业的残疾人补助制度,对从事辅助性就业、庇护性就业的残疾人,未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的,给予每人每天5元的补贴。

       ()实施对残疾人的特别救助。着力解决好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做好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救助。安置和照顾好伤残军人。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特殊困难家庭,各县(市、区)可参照低保标准,建立特殊救助制度,自行确定金额给予生活补助金,或采取其它特别救助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对家庭困难、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要按家庭困难程度适当减免基本的康复训练及辅助器具和防护用品配送所需费用。

        ()着力解决残疾人住有所居。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项目申请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要优先安排,重点扶持;城镇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特别是低保家庭,原则上要以廉租住房配租的方式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以提供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解决,补贴标准由当地政府按有关规定确定。

       ()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养制度。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按规定由专门的残疾人托养机构集中托养,也可实行居家安养或日间照料,给予护理补助;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托养照料机构。政府通过财政补贴、购买服务等形式给予扶持。

        三、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

        ()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建立健全以各类专业机构为骨干的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体系;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水平;继续实施聋儿语训、白内障复明、肢残训练、肢残矫治、假肢装配、精神病防治康复等重点康复工程,着力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康复难的突出问题;制定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办法,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需求给予补贴;重点建设学龄前残疾儿童康复教育训练机构。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对贫困残疾儿童康复给予补助,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做好残疾预防工作,实行免费婚检、孕检制度,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交通安全等措施,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注重精神残疾预防。开展残疾风险评估,建立残疾干预机制,做好出生缺陷预防及早期发现、早期治疗和早期康复工作;加大康复经费投入,从2010年起,根据辖区人口和当地残疾人康复任务的实际需要,市、县两级财政分别按辖区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0.3元和0.1元的标准安排日常康复经费。

       ()大力发展残疾人教育。要加大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力度。到2012年,残疾儿童较多的县(市、区)要有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重点解决重度肢体残疾、中重度智力残疾、失明、失聪、脑瘫、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问题。加快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进一步建设和完善残疾人职业培训中心。完善残疾学生的助学政策,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生活费、交通费等给予适当补贴,为其就读高中、职高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提供优惠。鼓励从事特殊教育,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特殊教育质量。

       ()促进残疾人就业。全面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进一步做好地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仍未开展地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县()必须在201011开始实施。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全额用于残疾人事业。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兴办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对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和土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政府开发的公益岗位,应优先提供给残疾人就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公开招考录用公务员、政府雇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组织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艺术和娱乐等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成立韶关市残疾人艺术团。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培养优秀特殊艺术人才。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实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残疾人免费开放。建立市级残疾人运动员训练基地,承担上级下达的比赛项目集训任务。做好残疾人运动员的选拔、培养,积极为残奥、特奥和聋奥等国内外重大残疾人体育赛事输送残疾人运动员。

       四、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

       (十一)加强服务机构和服务设施建设及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完善新型的残疾人服务体系,在全市建立一批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和重度残疾人工疗机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及康复、医疗卫生、教育、就业服务、托养和文化体育等服务设施建设要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建立健全残疾人服务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考试、认证和评价体系,提高专业化水平。

        (十二)发展、规范残疾人社会服务组织。积极培育专门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和残疾人互助性社会组织,建立健全相关考核评价体系和资助渠道。通过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发展残疾人服务业。

         五、实施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点项目

        (十三)重视综合服务机构建设。建设和完善全市各县(市、区)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确保每个机构至少要有两个以上服务项目。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要建设成为功能齐全、技术先进、设施完善的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和业务指导中心。

      (十四)重视广东省残疾人粤北就业培训中心建设。该中心是省委、省政府决定作为实施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点项目。我市要配合省残联做好该中心的共建和管理,使之建成一个集残疾人庇护性就业、技能培训和托养的示范中心。

        (十五)重视特教学校建设。按照我市特殊教育小学不出县、中学不出市总体目标的要求,用五到十年时间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特殊教育学校8所。其中,2011年将韶关市启智学校异地新建为韶关市特殊教育学校,使之成为我市规模较大、三类(智障、听障、视障)合一、具有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的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2012年前,完成曲江区启智学校、仁化县特殊学校、始兴县特殊学校和乳源瑶族自治县特殊学校改扩建、新建四大项目。2012年—2015年,要建立乐昌市、南雄市、翁源县和新丰县四所特殊教育学校。

         (十六)重视康园工疗网络建设。推广广州康园工疗”模式,在2014年底前,全市各县(市、区)都要建立一批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和重度残疾人工疗机构。

        (十七)实施助残春风行动计划。大力开展针对残疾人不同特点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切实将国家关于农村扶贫开发政策措施和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到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促进残疾人收入增加。配合省残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粤北残疾人扶贫培训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在2014年底前,全市各县(市、区)都要建设一个县级残疾人扶贫培训基地。在实施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过程中,对有一定能力的残疾人,要加大帮扶力度,重点发展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有序组织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

          六、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十八)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各级宣传、文化等部门和新闻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宣传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市广播中心要办好《爱在人间》残疾人专题节目。教育部门要结合中小学德育等课程,开展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教育。结合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激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融入社会,参与发展,共享发展成果。

        (十九)做好残疾人维权工作,落实各项优惠政策。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和《韶关市扶助残疾人优惠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执法监督检查,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继续落实扶助残疾人优惠政策,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残疾人家庭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电脑宽带网费按半价收费。

       (二十)推进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严格执行《广东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工作。加快推进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社区、学校、福利机构、公共服务场所等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对有需求的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给予一定的补贴。公共交通设施要配置无障碍设备。完善残疾人驾驶机动车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切实加强无障碍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推动信息无障碍建设,公共机构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手语等无障碍服务,电视节目要加配字幕,网络、电子信息和通信产品要方便残疾人使用。

         (二十一)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鼓励社会捐赠,支持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老龄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残疾人工作,维护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妇女、残疾儿童和残疾老人的合法权益。红十字会、慈善会等慈善机构要积极开展爱心捐助活动,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

        七、建立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十二)健全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分别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职责,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有关残疾人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密切配合协作,切实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农村基层组织要抓好各项残疾人工作的落实。

         (二十三)完善经费保障机制。残疾人事业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逐年有所增加。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中关于福利彩票公益金20%划拨给同级残联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规定,并逐步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力度。

(二十四)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支持残联依法履行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对有关领域的残疾人事务发挥管理和指导作用。抓好残疾人专职、专业和志愿者队伍建设。选好、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做好残疾人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工作。加快培养高素质残疾人事业专业技术人才。要按照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残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精神,加强各级残联的建设,健全基层残疾人组织,解决好人员待遇问题;县(市、区)残联机构设置、编制要适应工作需要。乡镇(街道)残联设在编的专职理事长主持日常工作,选聘一名残疾人专职委员(专干)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村(社区)要成立残协,选聘一名残疾人专职委员协助村(社区)残协主席开展工作。残疾人专职委员要由各类残疾人担任。要逐步加大对基层残疾人组织的工作经费投入,妥善解决好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待遇问题,将专职委员的工作补贴或误工补贴经费、教育培训经费按规定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从当地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各级残疾人服务机构人员经费列入财政核拨。落实残联系统从事特教人员享受特殊教育津贴政策。

 

(此件发至副处级以上单位)

 

 

主题词:残疾人工作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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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3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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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