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通知公告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新闻>通知公告

韶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韶关市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告

韶关市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实施办法(试行)》已经韶关市残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并经韶关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审查号:韶法审20254号,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告




韶关市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益,根据为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广东省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方案》等法规规章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残疾人”是指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一至八级)的韶关市户籍残疾人。

 

第二章  就业创业扶持

 

第三条  实就业创业补贴政策。吸纳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求职创业的残疾人,可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创业补贴。补贴项目主要包括:社保补贴(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小微企业社保补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公共就业岗位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就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吸纳就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资助、创业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技能培训生活补贴等。

补贴项目、标准、对象、条件及申办程序等,按《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文件及后续规定执行。

第四条  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用人单位(不含财政核拨核补的用人单位和中央、省、境外驻韶单位)年度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以上,其中安排本市户籍残疾人3人(含)以上、且本市户籍残疾人比例占残疾职工的50%(含)以上,经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后,超出比例部分可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申请“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超出人数取整数,不足1人不计算),每单位每年补贴上限为5万元。

第五条  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补贴。对被认定为广东省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的各类经济社会组织,每年给予“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补贴”。补贴标准:一级、二级、三级基地分别为6万元、3万元、1万元。

 第六条  扶持和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

(一)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补贴。补贴对象为根据省残联关于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有关文件认定的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每年按月均服务人数给予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服务人数≥40人,补贴5万元/年;服务人数≥30人,补贴3万元/年;服务人数≥20人,补贴2万元/年。

(二)社区康园中心星级补贴。补贴对象为根据广东省社区康园中心星级评定办法认定的二星级以上的社区康园中心。补贴标准:五星级6万元/年,四星级4万元/年,三星级2万元/年,二星级1万元/年。

同一机构不能同时享受“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补贴”和“社区康园中心星级补贴”。

第七条  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韶关市就业年龄段残疾人在本市自主创业和发展生产,符合以下条件的,每人可申请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资助。残疾人自主创业须满足以下条件:取得营业执照,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残疾人发展生产须满足以下条件:在本市辖区内发展养殖业或种植业,禽畜养殖规模须达到大型禽畜(牛、猪、羊等)年出栏量50头以上、小型家禽(鸡、鸭、鹅等)年出栏量3000只以上、水产养殖规模达到10亩以上或者种植经济作物规模达到30亩以上

    

第三章  能力建设

 

第八条  各级残联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市级、县区级或镇街的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职业培训,按照“谁举办谁发放”的原则,鼓励举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参训残疾人给予“培训综合补贴”,参考标准为每人每次不超过100元。每位残疾人每年累计享受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

第九条  职业培训基地补贴。补贴对象为根据广东省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相关认定办法认定的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补贴标准:一级基地6万元/年,二级基地4万元/年,三级基地2万元/年。

第十条  职业技能竞赛参赛奖励。对残疾人参加市直及以上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参加市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的残疾人,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600元。

2.参加省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的残疾人,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

3.参加国家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的残疾人,分别奖励10000元、8000元、6000元、2000元。

第十一条  支持残疾人提升职业技能等级。残疾人自学或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取得《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指导)标准目录(2025年版)》范围内相应证书,符合条件的,可自行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补贴项目、标准、对象、条件及申办程序等,按《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23〕13号)及后续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资助残疾人创业创新项目。对韶关市的残疾人创业项目或助残创业项目,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1.参加国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残联组织举办的创业创新大赛进入复赛,国家级的给予每个项目2000元的一次性资助,省级的给予每个项目1000元的一次性资助。

2.参加国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残联组织举办的创业创新大赛进入决赛,国家级金奖给予每个项目10000元,银奖给予每个项目8000元,铜奖给予每个项目6000元的一次性资助;省级金奖给予每个项目5000元,银奖给予每个项目3000元,铜奖给予每个项目2000元的一次性资助。

3.获得国家级残疾人就业创业项目荣誉称号或者基地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助;获得省级残疾人就业创业项目荣誉称号或者基地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四章  资金来源和申办程序

 

第十三条  资金来源。本办法中的补贴、资助、奖励(除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一条外),由市财政在韶关市残疾人事业统筹金中解决。

第十四条  申办程序。本办法中的补贴、资助、奖励(除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一条外),须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自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残联提出申请,经县级残联初审、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复核后,由市残联审批。申请时间如下:

1.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补贴、社区康园中心星级补贴、职业培训基地补贴申请时间为每年3月1日-6月30日;

2.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补贴申请时间为机构正常经营满一年后的六个月内;

3.残疾人创业资助申请时间为创业3年内;

4.职业技能竞赛参赛奖励和创业创新项目资助,申请时间为相关证书核发之日起6个月内;

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补发。申办资料及表格参见附件。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就业状况和残疾人就业工作任务,加大资金保障力度,促进残疾人就业增收。各级残联部门加强对获得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开展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规范。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残联、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人对所提交的申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扶持资金的,追回相关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不超过”“不低于”“不足”“上限”等,均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韶关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试行2年。试行期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修订。

 

附件:1、有关申报程序及表格

      2、《韶关市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